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3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5日下午5時許│95年11月27日下午6時許│95年11月28日晚間9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93號│96年度偵字第1593號│96年度偵字第1593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209號│96年度簡字第2209號│96年度簡字第2209號││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簡字第2209號│96年度簡字第2209號│96年度簡字第2209號││定├───┼─────────────┼─────────────┼─────────────┤│日│確定│96年5月4日│96年5月4日│96年5月4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拘役5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209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減刑後之應執行│拘役29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