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0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警詢中之供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間,係基於一賭博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渠等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斷。查被告乙○○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僅係因受僱他人而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為惕勵被告,此後能循規蹈矩,避免再犯,並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而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扣案現金,均係在上開電子遊戲場之櫃檯所扣得,且依證人 陸鈺龍 於警詢中之證述,上開電子遊戲場之櫃檯,係賭客兌換金錢之處所,是該等扣案現金,係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且係被告甲○○所有,業經其於警詢中自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物,依被告乙○○於警詢中所述,係經營上開電子遊戲場旁之超商使用,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有何相關,是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電子遊戲機「錢龍」│1台│├──┼──────────────┼──────┤│2│電子遊戲機「傻豬」│1台│├──┼──────────────┼──────┤│3│電子遊戲機「劍龍」│1台│├──┼──────────────┼──────┤│4│電子遊戲機「大舞台」│1台│├──┼──────────────┼──────┤│5│電子遊戲機「賽馬雙人座」│4台│├──┼──────────────┼──────┤│6│電子遊戲機「星鑽97」│5台│├──┼──────────────┼──────┤│7│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3台│├──┼──────────────┼──────┤│8│電子遊戲機「動物奇觀二代」│2台│├──┼──────────────┼──────┤│9│電子遊戲機「星鑽97」連線紀錄│1個│││器││├──┼──────────────┼──────┤│10│櫃檯處扣獲之現金│4138元│├──┼──────────────┼──────┤│11│乙○○甫交付與陸鈺龍之現金│400元│├──┼──────────────┼──────┤│12│櫃檯內代幣│3265枚│├──┼──────────────┼──────┤│13│機臺內代幣│505枚│├──┼──────────────┼──────┤│14│機臺洗分卷兌換現金表│1張│├──┼──────────────┼──────┤│15│顧客洗分卷兌換現金表│1張│├──┼──────────────┼──────┤│16│監視器鏡頭│5個│├──┼──────────────┼──────┤│17│監視器螢幕│1個│├──┼──────────────┼──────┤│18│監視器主機(含鍵盤)│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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