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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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97年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九五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8日以95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0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於96年1月8日確定。然其於緩刑期內即96年10月23日,故意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12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6年10月23日,故意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12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一節,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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