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債權人承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箖營造有限公司蔡承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及其計算式(應具體敘明因債權遭債務人侵害受有何損害?受損金額及其計算方式為何?)。
二、債務人蔡承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宏箖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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