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佳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佳宏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35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謝佳宏及債務人 張怡萍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