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言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霸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