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言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霸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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