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成榮
上列上訴人與 林耀南 間因100年度屏簡字第46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