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4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黃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
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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