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55號
原 告 龍立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02年5月6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簡川棋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
字第258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
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
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債務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7,650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2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