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55號
原   告 龍立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02年5月6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簡川棋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
  字第258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
  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
  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債務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7,650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2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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