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 黃慶讚 原告與被告 黃阿月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該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以不認識原告及未與原告有金錢往來為由,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陳佩怡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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