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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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馬慎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馬慎行清償債
務,惟查,被告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
前即97年2月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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