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利維工業社即紀 陳淑月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4,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