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8年度偵字第10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佰元美鈔肆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偽造佰元美鈔4張合計美金400元,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上開美鈔係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8年6月4日刑鑑字第0980061734號)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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