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