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乙○○
甲○○被告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