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糜以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葉碩堂 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千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碩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38,28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70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