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55號聲請人衛生福利部南投啟智教養院相對人 王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設於南投縣民間鄉○○村○○巷0○0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之聲請狀亦記載相對人教養院所設於上址。又相對人於94年1月31日即已將其戶籍遷入上址,迄今已逾10年,可見相對人之住居所應為上址之處無誤。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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