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5號再審原告 劉家沁 即 劉嘉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2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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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