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1號原告 江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雖載明訴訟標的,然未載明原因事實,且原告起訴狀之理由部分僅聲明:「其餘理由,由於案情複雜,懇請容候補呈」等語,並未就本件系爭事項之事實部分及原處分機關處分有何不當提出具體理由,為利於被告答辯及以免遲滯訴訟程序,應補正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起訴理由後,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之書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