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和吉 即國王視
聽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
暨103年3月11日民事聲請狀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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