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孫國春
邢詒 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 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邢詒順 應將台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為0000000分之
3804)及同地段0254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於99年2月5
日以分割登記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
為相對人孫國春、邢詒順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