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亞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遵期
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2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