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1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6日起至144年9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8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9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93,4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60│建│77.8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61│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41│41│83│平│鋼筋│3.│15│平│全│││2│ 復華里 復華二│康市 永華 │鋼筋混凝│.8│.8│.6│方│混凝│67│.4│方│││││街12巷14號│段860地│土造│0│0│0│公│土造││9│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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