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79號聲請人 林美幸 相對人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二審裁判費23,775元及鑑定費用45,000元。其中裁判費經聲請人陳報已收受相對人給付,其中鑑定費用係由聲請人支付,另一原告即饒恕亦以書狀同意由聲請人單獨請求,故應由相對人負擔上開鑑定費用之10分之2即9,000元,並應賠償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