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4號原告 吳妍萱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 律師被告 政義 造型名店即 梁曜威
文化造型名店即 陳瑞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任一被告政義造型名店即梁曜威、文化造型名店即陳瑞曇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213萬1,336元,及提繳退休金6萬1,86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土城分行帳戶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任一被告於他被告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等情,核原告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是以薪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3萬1,33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暫免徵收1/2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4元;另原告請求提繳退休金6萬1,86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準此,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2,984元(計算式:1萬1,984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