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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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原告 林昭瑩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黃韋儒 律師 徐亦安 律師被告 黃坤池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陳珮華 律師 丁啓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37條之規定,係家事訴訟事件,且因家事事件法未對之另設有管轄之特別規定,故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敏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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