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22號原告 曾怡晴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被告 顧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6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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