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11號原告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被告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樑
一、原告因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5,200元,應繳裁判費47,0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5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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