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彬被告 李國賢 上列被告李國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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