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郭姿伶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 周以芬 被告孟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