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61號上訴人 陳兆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0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