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5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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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5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連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代號3317HV10009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告訴被告鄭連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起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被告業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紀錄表、收據及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