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馬偕 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被告 王銘光
國民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第十三法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