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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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文劉即DINH.選任辯護人翁祖立律師被告 阮文南 即NGUY.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劉、阮文南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丁文劉、阮文南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丁文劉、阮文南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證據資料,已足認被告丁文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被告阮文南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等情,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裁定被告丁文劉、阮文南應予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丁文劉、阮文南二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11月17日訊問被告丁文劉、阮文南,並各聽取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丁文劉、阮文南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丁文劉、阮文南均為逃逸外勞,有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各1紙在卷可稽,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均應自100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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