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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