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6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本院函查資料回覆後,擇期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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