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00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前經本院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有無意圖營利而有待再行調查傳訊證人乙○○【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之處,爰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