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3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量海 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土地及建物標示之附表及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