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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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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