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簡字第7號原告丙○○
乙○○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點,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