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860號
原 告 大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奕亘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莊惠禔
林慧馨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