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