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6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7年桃補字
第10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7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依前開規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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