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甲○○
被   告 戊○○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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