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桃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隊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97年3月20日竹市警刑偵二字第09700105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2月1日查獲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㈡地點:在臺灣地區某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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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送人經警查獲時所採集尿液呈K他命陽性反應)。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皆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
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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