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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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重訴字第556號原告 楊善淳 被告 林儷芬 被告 廖育婕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君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734,500元,嗣於
104年4月17日擴張訴之聲明第五項,請求確認債權額由7,734,
500元擴張為8,545,5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45,500元【計算式:1,000,000+2,000,000+8,545,500=11,54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6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6,
512元元外,尚應補繳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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