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黃建川
林志緯 楊正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伍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