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司調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月麗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林文彬 就被繼承人所遺坐
落彰化縣○○鄉○○○段929、930、932、966、967、969、
978、979、1034、1035、103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
變更登記為林月麗、 林文賢 、林文彬、 吳林金林月華 公同
共有;相對人 林凱弘 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8月27日以贈與
為原因之登記塗銷;相對人林文賢就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彰化
縣○○鄉○○○段○○○○號土地於108年7月26日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林月麗、林文賢、林文彬、吳
林金、林月華公同共有等語。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及爭議之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
為後,始得為之,是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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