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錫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先助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97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零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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