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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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9號上訴人王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被上訴人 林啟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